在探討藝術鑑定之前,首先得確立藝術品科學履歷標準化,但國內尚無針對藝術品或文物的標準方法程序,因此本會議先就國內三個檢測單位-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檢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檢局)作比較,並參考這三個單位的程序提出藝術品/文物檢測標準方法訂定程序的建議。
建議有三點:其一是可依標檢局的CNS國家標準版本執行,但同時可以建立如環檢所NIEA方法同樣嚴謹的流程及表單;其二是必須就技術及法規層面分別成立藝術品科學檢測技術及審查委員會;最後則是要確認初版「標準」的層級定位,針對此點會議專家認為建立在國家標準上更優於建立在團體或協會標準,但若要將藝術品/文物檢測標準方法程序建立在國家標準上,就必須確立藝術品《科學履歷準則》國家標準之需求性。
在需求性的部分可以分成不同層面探討,從產業經濟角度,藝術品具準公共財之特性,即使市場型商業交易仍屬於人類文明遞嬗的管道之一,需要系統且標準化地進行藝術品典藏與傳承。從文化資產保存的角度,文物多已認證,藝術品更迫切需要。再以現行國內拍賣公司為例,拍賣公司不提供真品保證,買家必須在拍賣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拍賣公司,說明買家認為有關拍賣品乃膺品之詳細理由及證據;且買家需於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送還,而其狀況應維持與拍賣當日相同,不得有任何損壞;及送還拍賣品後,買家須盡快出示證據,足以使該拍賣公司確信拍賣品乃膺品或贓物,該公司保有最終及不可異議之決定權。通過鑑定流程標準化,能提出符合行業標準的報告不僅有助於法庭解讀報告,還能在官司訴訟中保護專家,面對疏失或從業過失的指控,以報告作為強大的保障。
因此,台灣目前已有產業的需求,還有學術界可協助討論標準,但仍需要官方能量一同推動,所以本會議末也惠請文化部協助在計畫期間辦理工作小組會議,就標準方法的制訂及審查、技術委員會工作項目於文化部召開推動會議。
本次會議於2017年6月26日舉行,出席人員:正修科技大學文物修護中心吳漢鐘博士、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曾永寬教授、奇美博物館吳偉安修復師、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周彥汝專委、彰化師範大學美術系吳介祥博士、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柯人鳳執行長。
出席人員| 吳漢鐘 正修科技大學藝術修復保存科學研究室 博士 曾永寬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 教授 吳偉安 奇美博物館典藏維護組修護室 修復師 周彥汝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吳介祥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美術學系 博士 柯人鳳 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 執行長